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学峰。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男。系刘学峰之弟。 委托代理人:李双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进发,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素梅,女。 再审申请人刘学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因与被申请人钱素梅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学峰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判令郑州航院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错误。郑州航院卫生间便池台阶的设计及窗台的设计均存在明显缺陷,郑州航院作为涉案卫生间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不能证明死者刘英杰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二)生效判决判令郑州航院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低。本案事故给刘学峰、钱素梅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根据郑州航院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应判令郑州航院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综上,刘学峰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郑州航院申请再审称:(一)郑州航院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刘学峰在二审中提交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并不适用于本案。涉案宿舍楼已投入使用20多年,并不存在可能导致学生入厕时从窗户飞出坠楼的不合理危险。刘英杰在坠楼前的种种表现证明其坠楼不排除自杀的可能性。郑州航院在刘英杰坠楼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二)即使郑州航院存在过错,生效判决判令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也明显过高。(三)为最大限度的体现对法院的尊重,郑州航院愿意对刘学峰、钱素梅进行适当的补偿。综上,郑州航院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钱素梅提交意见称:郑州航院宿舍楼卫生间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郑州航院应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涉案宿舍楼卫生间的窗户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郑州航院作为该宿舍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刘英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其未能避免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生效判决综合本案案情判令郑州航院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刘学峰及郑州航院关于生效判决责任划分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二)生效判决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判令郑州航院向刘学峰、钱素梅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刘学峰以精神抚慰金过低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综上,刘学峰、郑州航院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学峰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