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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李文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文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兴华,封军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文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兴华,封军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虎,住信阳市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文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六局五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属无司法鉴定资质人员,一、二审采信河南日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错误,将涉案工程综合费用、文明费、人工附加费判决归李文虎享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李文虎提交意见称:中建六局五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2005年2月17日,双方口头约定,中建六局五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涉案工程的综合楼交与李文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中建六局五公司又将加油站、车库、房屋室外工程也交与李文虎施工。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并且就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故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河南日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李文虎所施工的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双方虽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但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没有准许,且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了充分说明,故原审依据该鉴定结论并判决中建六局五公司支付李文虎工程款并无不当。虽然鉴定人员刘洁、周凤兰没有持有司法鉴定资格证存在瑕疵,但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双方对鉴定结论的工程总造价不持异议,且中建六局五公司也无充分理由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中建六局五公司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李文虎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工程,涉案工程的综合费用、文明费、人工附加费包含在总工程款内,系工程款中一部分,该费用应由李文虎享有,中建六局五公司称该费用不应由李文虎享有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其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