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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昌与刘万勋、刘玉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勋,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勋,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会,女,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再审申请人刘守昌因与被申请人刘万勋、刘玉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守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