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守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勋,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会,女,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再审申请人刘守昌因与被申请人刘万勋、刘玉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守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