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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与蒋德树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韩陵工业园创业大道9号。 负责人:林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韩陵工业园创业大道9号。
负责人:林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云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德树,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德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钢铁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蒋德树在上班时间离岗到围墙上睡觉摔伤,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及劳动能力状况,应当由劳动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认定。应当依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审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判令钢铁公司对蒋德树承担赔偿责任,变相认定了蒋德树所受伤害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钢铁公司主张蒋德树是在上班时间离岗自己到围墙上睡觉摔伤的,对此,蒋德树不予认可,钢铁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生效判决对此理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蒋德树作为钢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受伤。钢铁公司未在蒋德树受伤后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且蒋德树也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生效判决对钢铁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审理的理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蒋德树所受的伤害,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作为用人单位的钢铁公司应当承担蒋德树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蒋德树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钢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