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天水,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西关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兴税印刷厂。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 再审申请人李天水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兴税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天申请再审称:李天水2002年6月起被剥夺劳动权利至今,印刷厂未出具开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故终止劳动合同,不交或少交五险一金等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院审理时只有一人,判决书上却有三人,并让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李天水在2002年被停工、停薪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李天水诉求印刷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并赔偿其因停工、停薪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但李天水未就停工、停薪是否合理申请劳动仲裁,且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请求也未经过劳动仲裁,故生效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庭审笔录中记录有合议庭的成员,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天水称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天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天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