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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证券营业部与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证券营业部(原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西太康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王发军,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证券营业部(原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西太康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王发军,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伟,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证券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2012年8月15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西太康路证券营业部变更登记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证券营业部。
本院认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证券营业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