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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与东海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庄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铁军,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亚楠,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亚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迈奇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迈奇公司为爆炸的废电池的所有者缺乏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个别人员非法制作,应当认定为伪证。引起事故的锂电池在爆炸发生时,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鹤壁市宝昌物资回收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唐亚楠代表宝昌公司到迈奇公司拉废电池是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唐亚楠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其本人和所在的宝昌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生效判决判令迈奇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 唐亚楠提交意见称:迈奇公司电话通知让帮忙将废电池拉走。电池爆炸发生在迈奇公司,废旧锂电池是危险货物,其处理有严格规定,制造商应当负责处理。双方签订有赔偿协议,迈奇公司已经认可其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迈奇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充电电池的制造商应当承担回收废电池的责任。迈奇公司作为锂电池的生产销售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应当负责回收、处置。迈奇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置废锂电池,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致唐亚楠及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效判决据此认为迈奇公司应当对唐亚楠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锂电池爆炸发生在迈奇公司,且对废锂电池按规定处置是迈奇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免责。故,迈奇公司主张废锂电池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迈奇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迈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