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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巨友,住固始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张良,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飞,住固始县 一审第三人:张明军,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陶巨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飞及一审第三人张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陶巨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