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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巨友与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飞及第三人张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巨友,住固始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张良,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巨友,住固始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张良,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飞,住固始县
一审第三人:张明军,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陶巨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飞及一审第三人张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陶巨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