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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宪孔与被告崔民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崔宪孔,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民中,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宪孔与被告崔民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崔宪孔,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民中,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宪孔与被告崔民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刘小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宪孔,被告崔民中及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宪孔诉称:2011年,被告承包济源市大峪镇林站植树造林工程,被告让原告组织人员为其植树,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植树款20000元,并承诺到10月底付清,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不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
被告崔民中辩称:其不欠原告款,其出具的20000元欠款证明是所有植树人员的工资总和,且已基本付清,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9月23日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植树款20000元,后支付一部分,尚欠16800元未付;2、证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组织他们给被告植树,因被告未付款,至今原告未将工资支付给他们;同时证明他们直接照被告脸也植过树,被告付有款,直接给被告打有收款条。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是一个证明条,不是欠条,该证明并不是仅给原告出具的,20000元植树款系所有植树人工资的总和,不是欠原告一个人的,且其已经支付部分植树人员植树款18000余元,下欠1000余元未付是因为个别植树人员未与其结算;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四个证人陈述相互矛盾,与事实不符。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收到条5份,证明其在出具欠植树款20000元证明后,主动支付植树人员11400元,其中支付原告3200元。另被告称还支付6000多元,人名无法核实。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原告本人出具的3200元收到条真实性无异议,应从20000元欠款中扣除,对其他4份收到条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支付的款项不是这些植树人员跟随原告植树的款,而是植树人员直接照被告脸植树应得的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四个证人均证明给原告和被告都植过树,陈述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本人书写的收到条真实性无异议,对该收到条,本院予以认定,其余4份收到条,被告不能证明所支付款项与本案欠款系同一笔款,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故本院对该4份收到条不予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被告承包济源市大峪镇林站植树造林工程,原告组织人员为其植树,经结算,被告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欠到植树款贰万圆整。10月底付清。崔民中。2011.9.23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3年元月29日支付原告32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崔民中欠原告崔宪孔植树款2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支付原告的3200元,原告认可,应从20000元中扣除。被告辩称该欠款证明并不是给原告一个人出具,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但原告持有该证明条,且其他植树人员是向原告主张植树款,原告要回植树款后再分配给其他植树人员,故原告持该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适格,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在欠款证明出具后,先后向植树人员支付了18000余元,已不欠原告植树款,但未能证明所支付的植树款与欠款证明上的款系同一笔款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植树款168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民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宪孔植树款16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