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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申请执行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安阳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佰捌拾柒万一壹仟伍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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