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佰捌拾柒万一壹仟伍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