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031号 原告张保磊,男。 委托代理人尹素玲,系张保磊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万喜,男。 原告张保磊诉被告万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张保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光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磊的诉讼代理人尹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保磊诉称:2012年12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万喜在城关章营小学北建楼房一座,现将第4层房屋一套以每平方1400元,定价款19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96800元。款付后,被告属于违章建筑,没有房屋给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协议。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9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82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万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万喜作为甲方,张保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城关章营小学北,建楼房一座,每层面积约132平方米,经甲、乙同意,现将第4层房屋一套以每平方米1400元,总款190000元人民币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原告分批付给万喜购房款96800元。由于万喜建的房屋没有相关证件,无房屋产权证,所建房的四楼,均已被他人占有,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原告诉讼来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万喜书写的收条两张,张保磊银行付款凭证两张,万喜原妻王勤的调查记录及庭审笔录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万喜出售的房屋,未经政府部门审批,所建房屋不合法。不合法的房屋,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交易。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被告万喜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告张保磊。原告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购房行为中,原告知道所购房系无证产品,继而购买,也有过错,诉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保磊与被告万喜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万喜返还原告张保磊购房款968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保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万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