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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广亮诉被告杨漫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31号 原告李广亮,男。 委托代理人黄毅平,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漫漫,女。 原告李广亮诉被告杨漫漫离婚纠纷一案,李广亮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31号
原告李广亮,男。
委托代理人黄毅平,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漫漫,女。
原告李广亮诉被告杨漫漫离婚纠纷一案,李广亮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光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亮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毅平、被告杨漫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广亮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由于两人生活走向和生活情趣不相投,常为家务琐事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男一女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用。
被告杨漫漫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因原告又与其她女性同居,才起诉与被告离婚,据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2月29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梦琪,2011年11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嘉豪。因原告又与其她女性同居,致双方于2014年9月22日分居生活。分居后,两个小孩均随原告家人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由于原告的过错,婚后又与其他女性同居,才导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也没有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原告的诉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广亮与被告杨漫漫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广亮负担。
如不服本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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