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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明娟诉被告齐继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1076号 原告汤明娟,女。 被告齐继刚,男。 原告汤明娟诉被告齐继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远庆独审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汤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祥东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1076号
原告汤明娟,女。
被告齐继刚,男。
原告汤明娟诉被告齐继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远庆独审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汤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祥东、被告齐继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明娟诉称:2002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手续,2004年12月份生一女取名齐某某,2006年9月份生一子取名刘某某。原、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实施暴力。最为甚者,2013年10月份,被告用刀将原告左腿砍伤,在淮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天。2014年2月份被告酒后借故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被迫到浙江杭州父母处躲避,原、被告之间无法继续一起生活。要求抚养女儿齐某某。诉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子女,互不付抚养费。
被告齐继刚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二个小孩可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原、被告均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结婚,于2004年12月9日生一女取名齐某某,于2006年9月9日生一子取名齐帝。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夫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称被告经常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交证据印证。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爱饮酒的习惯。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十余年,并生育二个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被告齐继刚当庭表示愿意改正其爱饮酒的习惯,说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汤明娟与被告齐继刚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汤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远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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