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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贺保诉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济南公司,被告薛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060号 原告白贺保,男。 委托代理人何峰,系河南正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系鲁A45064号车所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关琳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洪祝,系该公司职工。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060号
原告白贺保,男。
委托代理人何峰,系河南正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系鲁A45064号车所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关琳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洪祝,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
负责人潘国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海兰,系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建,男。系鲁A45064号车驾驶员。
原告白贺保诉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济南公司,被告薛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贺保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受理后,原告白贺保因需作伤残程度鉴定,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该案中止审理。2014年8月20日,原告白贺保又申请恢复该案诉讼。该案恢复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贺保及其诉讼代理人何峰、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田洪祝、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倪海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贺保诉称,2013年11月26日13时,薛建驾驶临时牌照的鲁A45064号重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7线淮滨县马集十字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沿马赵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后转弯白贺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受损,白贺保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薛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后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7345.27元,护理费(29天×2人×79.50元)4611元、误工费(243×67)162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天×30元)870元、营养费(29天×30元)870元、残疾赔偿金(8475.34×11年×20%)18645.7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775元,合计为154398.01元,并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济南地润物流公司辩称:答辩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据答辩人公司的驾驶员薛建陈述,当时我公司的车辆鲁A45064号车属正常行驶,原告驾驶三轮车撞倒我公司车辆的中后轮胎。因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薛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支付90000元。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辩称,答辩人仅在无免责范围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分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69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诉求误工费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过高,待庭审结束后九日内,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逾期则放弃该项权利。另根据约定,答辩人不赔偿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薛建未答辩。
经审查理明,2013年11月26日13时,薛建驾驶临时牌照鲁A45064号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7线淮滨县马集镇十字路口处,由于操作不当,撞上沿马赵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后右拐弯白贺保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受损,白贺保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建负全部责任,白贺保无责任。白贺保伤后当日,入住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于2013年12月1日转院到洛阳正骨医院治疗,于2013年12月24日出院,住院治疗29天,共计支付医疗费97345.27元。经诊断:1、脑挫裂伤;2、右侧肋骨骨折;3、左侧耻骨联合及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入院告病危、重症监护。住院期间,医院证明,需2人陪护。原告住院期间,子女及家庭成员,从外地到医院及租车去洛阳正骨医院支付交通费用5000元。2014年7月30日,原告白贺保经信阳楚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白贺保车祸致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左下肢功能受限,伤残程度构成九级。支付鉴定费600元及鉴定费用175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90000元。
另查明,鲁A45064号临时牌照的车辆行驶证车主系重汽商品车运转中心,属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薛建系该公司的驾驶员。该车由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9日,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薛建的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庭审中,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其原告驾三轮车,撞到鲁A45064号车中后轮胎上,对此辩称意见,没有提供相印的证据。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也没有提出复议。此案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白贺保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3)002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出院证明,陪护证明,收费凭证,用药清单,交通费用票据及证明,信阳楚相司法鉴定所(2014)第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薛建的驾驶证。有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举证的《出险车辆信息表》及庭审笔录相印证。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有异议,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足以撤销交警部门的认定,对此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求医疗费97345.27元,有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为据,被告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611元,有医疗机构的证明,计算期间及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农民,已六十九周岁,已丧失了创造财富的能力,诉求误工费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用等项,计算标准,期限均符合有关规定,交通费用有转院租车费用,家庭成员往返医院的交通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为医疗费97345.27元,护理费4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残疾赔偿金18645.7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用775元,计138108.61元,因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其余损失应由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赔偿。薛建驾车系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的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白贺保的合理损失138108.0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临时牌照鲁A45064号车交强险,赔偿原告白贺保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411元、残疾赔偿金.18645.7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计50056.74元。余额88051.27元由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赔偿时,从已付的90000元中扣除。实际应支付(包括案件受理费3300元)91351.27。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白贺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济南地润物流有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光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孙 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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