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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白XX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998号 原告马XX,女,生于1989年,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白XX,男,生于1984年,住潢川县白店乡白店村。于2014年7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刑了3个半月。 原告马XX与被告白XX抚养纠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998号
原告马XX,女,生于1989年,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白XX,男,生于1984年,住潢川县白店乡白店村。于2014年7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刑了3个半月。
原告马XX与被告白XX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马XX与被告白XX非婚生子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经查明,被告白XX于2013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控起公诉,2014年7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刑3个半月。
本院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白XX被判有期徒刑,在郑州市监管所服刑,故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原告马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力
人民陪审员  刘文江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春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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