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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西城乡樊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有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西城乡樊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有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063375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跃功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史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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