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西城乡樊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有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063375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献县吉祥焊丝塑料轴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跃功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史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