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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范里镇何窑村7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范里镇何窑村7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13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豫MGZ676号二轮摩托车,由卢氏县东城小区驶往药城,行至翰林路药城东门口路段,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5.31mg/100ml。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卫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酒精检测记录单,现场盘问检查笔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三公交鉴字(2014)0657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终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常卢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平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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