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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住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三组14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
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住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三组14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住卢氏县双龙湾镇乱石村三组6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前后,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为了生产袋料食用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合伙在乱石村杏树沟郭海军抵账给李某某的林坡上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共采伐树木403棵,折合立木蓄积19.9737立方米。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武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印件,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9.97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吕治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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