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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顶与黄国运、林长新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银顶,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银顶,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长新,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张银顶与黄国运、林长新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14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银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黄国运、林长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漯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赵少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尚云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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