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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49号 原告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岭。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磊,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向前,该公司法

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49号

原告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岭。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磊,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向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郑州予强公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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