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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涛贪污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12号 王自涛: 你为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严重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12号

王自涛:

你为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原判认定的贪污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其无罪,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且不存在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针对你申诉所称“原判认定的贪污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王自涛在侦查机关供述,证人车殿立、陈会玲、李士斌、李素英、刘建林、李朝阁、李培安、刘军利、胡彦军、刘英等人的证言,申诉人王自涛的日记本,重复报销的票据等证据证实,申诉人王自涛采用报销发票,重复报账的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对所采信的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性质、情节,依法对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你因贪污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55761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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