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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0号 申请人齐淑芬,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郑玉红,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齐淑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玉红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92号院1号楼1单元3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301065903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齐淑芬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92号院1号楼1单元3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301065903号)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玉红银行存款十二万元整(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