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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涛等24人申请执行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2-1号 申请人:刘波涛,男,1979年11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波涛等24人与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2-1号
申请人:刘波涛,男,1979年11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波涛等24人与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平民劳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市南昌路支行的存款571305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