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30-1号 申请人史新建,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自帅,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史新建与王自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郏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自帅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王自帅之妻王利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自帅之妻王利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行政路营业所的存款46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