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吕小璐,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郏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任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吕小璐申请执行郏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郏县人民医院对郏人裁字(2012)第3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因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郏人裁字(2012)第3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红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