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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顺英申请执行王江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吴顺英,女,1951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王江伟,男,1970年4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吴顺英与王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吴顺英,女,1951年8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王江伟,男,1970年4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吴顺英与王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江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江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