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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马西乾,男,1938年10月10日生, 被执行人马帅,男,1984年10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马西乾与马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帅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马帅之妻高瑞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帅之妻高瑞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姬登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