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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本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义土地使用权侵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52号 申请执行人卫本清,男,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广义,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本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义土地使用权侵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52号
申请执行人卫本清,男,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广义,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本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广义土地使用权侵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广义银行存款200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