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甲、张某乙与告张某丁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张某甲,女,2007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张某乙,女,2009年10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丁,男,1984年11月1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张某甲,女,2007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张某乙,女,2009年10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丁,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丁抚养纠纷一案,2014年7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尚渝人,被告张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原告母亲张某丙和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07年2月21日原告张某甲出生,2009年10月10日原告张某乙出生,由于被告家庭重男轻女,原告张某乙刚出生几天,被告就以躲避计划生育为由,催促原告母亲和其协议离婚。2009年10月19日,原告母亲和被告就在滑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一女现年3岁,有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4、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还隐瞒了原告张某乙出生的事实。谁知,被告却真的不让二原告和母亲回家,自2009年原告母亲和被告离婚至今,被告没有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甚至没有探望过二原告。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抚养费63565元。
被告张某丁辩称,起诉内容不真实,有两个女儿是事实,当时我要孩子,张某丙不愿意;有离婚协议书,抚养费我不出。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之母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21日,长女张某甲出生,2009年10月10日,二女儿张某乙出生,2009年10月19日,二原告之母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在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一女现年3岁,有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4、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双方隐瞒了其二女儿张某乙出生的事实。自离婚后,二原告随其母亲张某丙生活至今;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出生证明、住院病历,及原被告共同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二原告系被告张某丁的婚生女儿,被告作为二原告的父亲,于情、于理、于法,被告均应当对二原告尽抚养的义务,因被告在与二原告之母张某丙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告张某甲由张某丙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张某甲关于抚养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乙自出生就随其母亲张某丙生活,被告张某丁并未尽过抚养义务,现原告张某乙诉请被告张某丁支付抚养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某乙现年5岁,到其18周岁还有13年,抚养费每年2118.84元(8475.34元/年X25%),13年共计27544.92元,应由被告张某丁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乙抚养费人民币27544.92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张某丁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