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相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6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相林,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拐卖人口罪于1995年11月1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6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6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相林,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拐卖人口罪于1995年11月1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相林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相林以虚构的滑县八里营乡黄店村村民“赵志刚”的身份,以45000元价格(含鸡场工人工资)租赁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村民李某某的养鸡场用于养鸡,并雇佣李某某负责鸡场的日常管理、养殖等工作。同年7月份,被告人王相林又用“赵志刚”的身份,与鹤壁市淇滨区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一份《肉鸡放养合同书》约定:合作社先期负责提供鸡苗及饲料、药品等,“赵志刚”负责场地和喂养;鸡苗成鸡后,合作社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再从售鸡款中扣除其所提供的鸡苗、饲料、药品等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社向被告人王相林提供了30000只鸡苗(约定每只鸡苗3.8元),以及饲料、药品等,被告人王相林从李某某处借了30000元向合作社交了押金。期间,被告人王相林私自购买6000只市场鸡苗与合同鸡苗一起喂养。鸡苗成鸡后,合作社依约派车拉走了24000余只鸡,被告人王相林私自卖掉了9000余只鸡,得款188450.32元,后逃逸。经核算,合作社回收24000余只鸡收入533581.77元,提供鸡苗、药品、饲料等支出667160元,扣除被告人王相林先期交的30000元押金,实际损失103578.2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相林私自售鸡得款188450.32元予以冻结。
被告人王相林于2014年5月6日12时许到滑县公安局赵营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相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靳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3、书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养殖场租赁合同、鸡肉放养合同书、鸡苗、饲料、药品收据、鹤壁市淇滨区双赢养鸡专业合作社客户结算单、投案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4、辨认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相林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被追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相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赵政凯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