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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保犯非法持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2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士保,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2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士保,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峰出庭支持公诉。陈士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陈士保携带其购买的一支双管猎枪伙同肖XX(另案处理)从辉县驾驶面包车到林州市茶店镇蒿地掌村附近打猎,1月17日上午,陈士保、肖XX打猎返回途中被林州市公安局茶店派出所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士保携带的双管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机件完整,能完成击发动力,为制式立式双管猎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陈士保不具有持抢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士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陈士保的供述、证人肖XX的证言、枪支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陈士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陈士保非法持有的一支双管猎枪,二发子弹由林州市公安局扣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士保的供述、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林州市公安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保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把,两发子弹,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陈士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陈士保庭审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枪支、子弹,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士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一把、两发子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文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郝振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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