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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734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734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持刀把原告母亲砍伤,并经公安机关处理。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没有判决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马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弟弟还在被告头部砍了一刀。2012年,被告打工挣的钱都存到原告卡上了,原告的卡是农行卡,具体卡号记不清了,要求原告返还该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后,双方仍未和好。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0)平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其打工挣的钱存在原告农行卡上并要求原告返还该款,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百旺
审判员  王 露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营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