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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言章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某甲等29人的诉讼代理人孙可心、陈月强,分别为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夏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某甲等29人的诉讼代理人孙可心、陈月强,分别为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永城市凯建粮油直属库(原永城市粮食局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凯建粮油库),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

诉讼代表人薛利,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系凯建粮油库职工。

被告人杨言章,男,汉族,1957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凯建粮油库法定代表人,住永城市东城区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7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3年8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侯审,9月12日被重新执行逮捕。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冠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凯建粮油库及被告人杨言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甲等29人的诉讼代理人孙可心、陈月强,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夏磊,被告单位凯建粮油库的诉讼代表人薛利,被告人杨言章及其辩护人王冠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13年6月,被告单位凯建粮油库及其法定代表人杨言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虚构房源等手段,骗取他人购地购房款、开发保证金、养老保险费等共计20578.6783万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凯建粮油库及杨言章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朱某甲等29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言章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挽回损失。

被害人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要求退回赃款。

被告单位凯建粮油库的诉讼代表人薛利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对凯建粮油库宣告无罪。

被告人杨言章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对杨言章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一)2012年4月8日,被告人杨言章与河南尊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丰光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以联合开发为名骗取丰光开发押金300万元。案发后,杨言章将该款退还被害人。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言章以永城市粮食局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嘉庭置业有限公司的朱某丙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以联合开发为名骗取朱某丙开发押金640万元。案发后,杨言章退还朱某丙28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与河南尊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证实,2012年4月8日,被告人杨言章冒用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河南尊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丰光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2.被告人杨言章与河南嘉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证实,2012年10月12日,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嘉庭置业有限公司的朱某丙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3.被害人丰某甲及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汇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2年4月17日,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收到河南尊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押金300万元,被害人岳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后,杨言章于2013年4月8日至7月5日陆续将被骗款项退还。

4.被害人朱某丙及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汇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2年9月29日至年11月16日,杨言章收到河南嘉庭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64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杨言章于2013年8月26日至8月31日陆续退款289万元。

5.被害人朱某丙提供的土地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言章在签订协议时曾向朱某丙提供永国用土籍字第00025号土地使用证。

6.永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永国用土籍字第00025号土地使用证”查询不到地籍档案。

7.被害人朱某丙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言章向朱某丙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单,经查询该土地出让金缴款单并非涉案土地的缴款收据。

8.公安机关调取的《永城欧蓓沙家居生活广场建设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言章与被害人朱某丙签署联合开发协议项下土地已由永城市政府于2012年8月7日与江苏欧蓓沙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开发协议。

9.证人翟某甲、叶某甲的证言证实,联合开发协议中的土地是其村民组的土地,一直没有出租或出让过,后由永城市政府出让给欧蓓沙家居生活广场使用。

10.被害人岳某甲的陈述证实,受河南尊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处理与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联合开发事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言章,后由公司经理丰某甲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并支付了300万元押金。在发现合同项下土地已被欧蓓沙家居生活广场使用后,多次要求杨言章退还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杨言章才将300万押金陆续退还。

11.被害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言章,后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并陆续支付了640万元保证金。签订协议时,杨言章还出具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后又提供了多张土地出让金缴款单,在发现合同项下土地被欧蓓沙家居生活广场使用后,多次向杨言章要求退还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杨言章退还289万元。

12.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与丰某甲、朱某丙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收取丰某甲300万元押金,收取朱某丙640万元押金,并许诺半年内将用地手续办齐,签订协议时杨言章对合同项下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后来由于合同项下土地被欧蓓沙家居生活广场使用,加上收取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公司的保证金,导致收取款项无法退还。在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后才退还丰光300万元,退还朱某丙289万元。

(二)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朱某乙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以联合开发为名骗取朱某乙保证金、青苗补偿款、附属物款等1150万元。后杨言章退还朱某乙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言章与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书证实,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朱某乙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2.被害人朱某乙及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汇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2年8月10日至11月27日,多种经营公司及杨言章收到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1150万元,后杨言章向其退款200万元。

3.被害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言章,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后陆续支付了1150万元,期间因急需用款杨言章退款200万元。在协议约定三个月的时间到期后杨言章一直未能办好土地手续,且以各种理由推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害人朱某乙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并收取了1150万元,许诺三个月内将用地手续办齐,但后来由于合同项下土地被江苏亿丰公司开发,土地手续未能办理。期间曾向朱某乙退款200万元,由于收取的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收取款项无法退还。

(三)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润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张某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名骗取张某甲300万元押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言章与河南润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并冒用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河南润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张某甲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杨言章承诺将“永国用0012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甲。

2.被害人张某甲提供的汇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3年3月17日,多种经营公司及被告人杨言章收到河南润宁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押金300万元。

3.永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永国用第0012号土地使用证”查询不到地籍档案。

4.被害人张某甲、尤某甲的陈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言章,后与杨言章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300万元土地押金,承诺在10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土地手续。在多次催促杨言章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杨言章以各种理由推脱,承诺期限到期后听说杨言章被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5.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与张某甲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收取300万元土地押金,但没有向永城市政府报送土地使用手续,致使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土地手续。当时由于其他人催促还款,就用拆东补西的方法将收取张某甲的款项归还他人或投入创新牧业,导致收取款项无法退还。

(四)2012年9月6日,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盈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魏绍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以联合开发土地为名骗取魏某甲押金、青苗补偿款等800万元。魏某甲发现被骗要求杨言章退款,在向永城市公安局控告后,杨言章将魏某甲的8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言章与河南盈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证实,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并冒用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河南盈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魏某甲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2.被害人魏某甲及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汇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2年8月7日至9月6日,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多种经营公司及杨言章收到河南盈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保证金等800万元,后杨言章将本金及利息退还。

3.公安机关提取的控告书证实,2013年1月12日,魏某甲向永城市公安局控告杨言章涉嫌合同诈骗。

4.被害人魏某甲提供的土地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言章在签订协议时曾向魏某甲提供“永国用土籍字第00155号土地使用证”。

5.永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永国用第00155号土地使用证”查询不到地籍档案。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介绍魏某甲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手续,后杨言章违约,魏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经王某甲协调杨言章将8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退还给魏某甲。

7.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言章,后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签订协议时杨言章提供了土地使用证,魏某甲支付了800万元土地押金,杨言章承诺在10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土地手续。在多次催促杨言章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杨言章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承诺期限到期向公安机关控告后,杨言章才将8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退还,后又将多收的利息退给永城市公安局。

8.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与魏某甲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收取800万元开发保证金,但没有向永城市政府报送土地手续。当时由于其他人催促还款,就用拆东补西的方法将收取魏某甲的土地押金挪作他用,违约后魏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通过王某甲协调将8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退还给了魏某甲。

(五)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杨言章为归还朱某丙等人的被骗款,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江西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的陈某甲签订协议,以联合开发为名骗取陈某甲保证金3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言章与江西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证实,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并冒用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江西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的陈某甲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2.被害人陈某甲提供的汇款凭条及收条证实,2013年7月4日至8月29日,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及被告人杨言章收取陈某甲开发保证金320万元。

3.被害人陈某甲提供的土地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言章在签订协议时曾向陈某甲提供“永国用土籍字第00155号”及“永国用第00039号土地使用证”。

4.永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杨言章提供的“永国用土籍字第00155号”及“永国用第00039号土地使用证”查询不到地籍档案。

5.被害人陈某甲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言章向陈某甲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单并非涉案土地的缴费收据,是原作废的土地出让金票据。

6.证人陈某乙、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某甲通过陈某乙、陈某甲的介绍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杨言章出具了两份土地使用证,后陈某甲向杨言章汇款320万元。

7.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言章,后与杨言章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并支付了320万元土地保证金。签订协议时杨言章曾出示两份土地证,承诺在三个月内办理好土地手续。在多次催促杨言章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杨言章又出示了一张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听说杨言章涉嫌犯罪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8.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通过朋友介绍与陈某甲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在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又要求陈某甲将款项汇至杨言章的账户,共收取陈某甲保证金320万元。当时由于朱某丙等人催促还款,就将收取的款项付给了朱某丙等人,导致收取款项无法退还。

(六)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以集资购地、预交土地出让金等手段,骗取夏某甲、王某乙、朱某甲等168人现金13015.19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夏某甲等人提供的汇款凭条、收条、协议书、及公安机关扣押的收据证实,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收到夏某甲等人的土地出让金、集资征地款等13015.1902万元,且杨言章承诺兑付相应的房产。

2.被害人夏某甲等168人的陈述证实,自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收取集资购地、土地出让金等13015.1902万元,在收取款项时杨言章承诺兑付相应的房产,但后来既没有得到房产,款项也没有退回。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在担任多种经营公司会计期间,按照杨言章的安排收取了168人的购地款,并出具了收条,加盖了公司印章。

4.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自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通过集资购地、预交土地出让金等手段,收取夏某甲等168人现金13015.1902万元。当时土地项目未能及时办好,且收取的款项用于了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或者其他土地事宜,导致收取款项无法退还。

(七)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杨言章在仅有紫金华府小区少量房源的情况下,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购房户签订紫金华府、盛世天下、时代城、汇景天下、波菲特等小区购房协议,收取487套订房押金及办理房产证押金,骗取聂某甲、王某丙、芦某甲等279名被害人现金3886.558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聂某甲等人提供的汇款凭条、收条及公安机关扣押的收据证实,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杨言章收到聂某甲等人的订房押金等款项共计3886.5587万元,出具收条加盖了多种经营公司的印章。

2.被害人聂某甲等人提供的购房协议证实,聂某甲等人缴纳了购房押金后,与杨言章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上盖有多种经营公司及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的印章。

3.被害人聂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自2003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杨言章一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以签订购房协议、收取订房押金等手段,骗款共计3886.5587万元。

4.时代城小区与多种经营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及土地置换房屋结算书证实,时代城小区已将应分房屋房源面积分配给杨言章代表的多种经营公司,双方已结算完毕,本案涉及聂某甲等被害人均未分到房产。

5.永城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提供的合同书上的“永城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

6.永城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杨言章持有的波菲特小区房源表上的“同意”字样并非波菲特小区会计丁某甲书写。

7.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时代城小区占用土地是2011年由永城市政府出让的,联合开发协议及结算协议已将应分房面积分配至杨言章,且已结算完毕,现时代城小区已无多种经营公司的房源。

8.证人李某乙、郭某甲的证言证实,盛世天下小区由于手续不全,至今未能开发,也没有向杨言章承诺过汇景天下小区的房源,汇景天下小区没有杨言章的房源。

9.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波菲特小区是其公司开发,波菲特小区没有杨言章的房源,亦无杨言章的股份。

10.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自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在部分小区仅有微量房源甚至没有房源的情况下,为了资金周转,以收取订房押金、签订购房协议等手段,骗取聂某甲等现金计3886.5587万元。收取的款项用于了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或者其他土地事宜,导致收取款项无法退还。

二、诈骗罪

1998年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杨言章以能给他人按其单位职工名义办理退休为名,收取刘某甲、王某丁、龚某甲等115人养老保险费233.41万元。其中交至劳动局48.1857万元,以办理银行卡发工资形式支付给40名被害人33.294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等人提供的汇款凭条、收条及公安机关扣押的收据证实,1998年至2013年6月,杨言章收到刘某甲等人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33.41万元。

2.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刘某甲等人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后,养老保险手续一直无法办理,但其中多种经营公司自行办理银行卡后以发工资形式支付给40名被害人33.2949万元。

3.证人李某甲提供的工资发放表证实,按照被告人杨言章的安排,收取了上列被害人的养老保险费,并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以发放工资形式支付给40名被害人33.2949万元。

4.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材料证实,杨言章收取的款项交至该局48.1857万元,但由于材料不全,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5.公安机关调取的养老保险文件证实,杨言章提供的名单不符合办理劳动保险手续的条件。

6.被告人杨言章的供述证实,自1998年至2013年6月,杨言章收到刘某甲等人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33.41万元。

本案的其他证据:

1.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言章的立案侦查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了抓获被告人杨言章的经过。

3.公安机关调取的凯建粮油库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范围为粮食购销、仓储,2012年9月26日,多种经营公司变更为凯建粮油库。

4.公安机关调取的永城市物资贸易货栈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范围为粮食购销、建材,2005年以后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甲。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在担任多种经营公司会计期间,按照杨言章的安排收取了上列被害人的款项,出具了收条,并在票据上加盖了多种经营公司印章,收取的款项主要用于了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开发缴纳土地出让金事项、杨言章个人消费事项、公司猪场、粮仓建设事项及其他人员协调公司相关事宜事项。

6.被告人杨言章、李某甲提供的收支明细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公司收取款项的来源,并证实其支出方向主要为杨言章个人消费事项、其他人员协调相关事宜、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公司经营事项。

7.公安机关追赃及查封、冻结财产的证据证实了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及查封、扣押款物的情况。

7.被告人杨言章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杨言章以凯建粮油库及其变更前的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房源或仅有微量房源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房源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隐瞒土地权属真相与他人签订购地合同和使用虚假土地证书与他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等手段,收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房款、地款和开发保证金,且收取的款项用于公司的其他事项,或用于偿还其他公司的欠款,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具收条、签订协议,并盖有公司印章。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在没有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和开发资质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杨言章及其辩护人辩称杨言章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杨言章虚构事实真相,以向被害人出示虚假的土地权属证书、作废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单据等手段骗取他人信任,与他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等,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其他事物或个人消费,导致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杨言章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言章骗取养老保险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经查,杨言章虚构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隐瞒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程序,以能办理退休手续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并非法占为己有或者用于公司其他经营事项,导致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言章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不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言章以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款,多种经营公司及杨言章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杨言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杨言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言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单位永城市凯建粮油直属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三、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远魁

审判员  时见业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季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