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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66-3号 原告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66-3号
原告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丰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健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996-2号民事裁定书,健丰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郑立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健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有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饼干包装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确认其欠原告货款478280.68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78280.6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3月7日起付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健丰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定作方)健丰公司与(承揽方)大有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大有公司为健丰公司定作饼干包装袋,合同列明十一条内容,其中主要内容为:第一条主要列明品名:定作物品名:饼干包装袋规格型号为140×145mm,单价0.04元/条,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以实际交货数量26.5元/kg付款,版到10内交货。六、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纸箱、费用由承揽方负担。八、结算方式及期限:汇票,60天。九、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揽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合同有效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
后大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定作义务,2014年2月25日,健丰公司在大有公司发出的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并备注确认“我公司欠贵单位(即大有公司)478280.68元,核对人:李XX”。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加工定作合同》、对账单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大有公司与被告健丰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大有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健丰公司的要求加工定作饼干包装袋,大有公司已向健丰公司交付了货品,双方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且大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健丰公司在2014年2月25日对账结算单上盖章确认欠款数额,说明健丰公司对应当支付的定作报酬款金额并无异议,故健丰公司应当按照对账单显示的金额向大有公司支付报酬478280.68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健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其逾期付款势必给原告造成违约损失,故原告要求健丰公司支付违约损失(自2014年3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健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报酬478280.68元,并支付违约损失(违约损失自2014年3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4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11394元,由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徐亚磊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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