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01号 原告李世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寇建朝,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杰诉被告寇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世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世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鲁 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