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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杰与寇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01号 原告李世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寇建朝,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01号
原告李世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寇建朝,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杰诉被告寇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世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世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