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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河南省义马市杨村路福乐街4号楼4单元7号,应当由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义马市,依法应由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