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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河南省义马市杨村路福乐街4号楼4单元7号,应当由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义马市,依法应由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