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556号 原告程建峰,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生。 被告孙玉涛,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 原告程建峰诉被告孙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峰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经偿还借款16000元,剩余9000元,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建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程建峰承担。 审 判 长 崔 浩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