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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2718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海某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赵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2718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海某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赵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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