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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2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