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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78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荣,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遂菊,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伟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根亭,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金荣、冯遂菊、张伟民、张根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