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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才波(曾用名曹财波),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临时寄押于江西省余干县看守所,后被新密市公安局押回,同年7月11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11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才波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才波及其辩护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才波为实施诈骗活动,购买变音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无线上网卡等物品,在互联网QQ上冒充女性,发布“重金求子”的虚假信息。 2014年3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曹才波在QQ上认识。之后被告人曹才波使用变声电话将自己声音变成女性声音,自称是一名叫“葛晴”的富豪老婆,因丈夫出车祸丧失生育能力,让被害人张某某帮助怀孕并生子,并承诺支付给张某某8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曹才波在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从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27日,以收取体检费、见面礼、公证费等费用为由,先后十二次让张某某汇款到户名叫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3.4万元。后被告人曹才波用骗取张某某的现金购买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该车已被扣押。被告人曹才波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曹才波的供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明细单据、银行汇款单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曹才波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才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曹才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案发后与其亲属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234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3.被告人曹才波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收到条,转账凭证、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才波为实施诈骗活动,购买变音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无线上网卡等物品,在互联网QQ上冒充女性,发布“重金求子”的虚假信息。 2014年3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曹才波在QQ上认识。之后被告人曹才波使用变声电话将自己声音变成女性声音,自称是一名叫“葛晴”的富豪老婆,因丈夫出车祸丧失生育能力,让被害人张某某帮助怀孕并生子,并承诺支付给张某某8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曹才波在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从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27日,以收取体检费、见面礼、公证费等费用为由,先后十二次让张某某汇款到户名叫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3.4万元。后被告人曹才波用骗取张某某的现金购买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该车已被扣押。被告人曹才波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才波的个人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6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余干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配合下将被告人曹才波抓获归案,新密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13日对被告人曹才波刑事拘留,并将其临时寄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3.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报案称其被诈骗。 4.户名为周某某的银行账号6210983000102798477、6224527011003248847的信息及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张某某提供的存款凭条等,证实2014年4月份,被害人张永金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向户名为周某某银行账户先后汇入款项共计23.4万元。 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曹才波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从现场查扣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5台,6个无线上网卡,五张银行卡,三张电话卡,5部手机(其中一部有魔音功能)。 6.照片,证实被告人曹才波使用魔音变声通话的手机界面。 7.张某某提供的被告人曹才波QQ资料信息的手机界面及发送的有关银行账号信息等手机界面,证实被告人曹才波编造诈骗信息,其qq账号为2900047918,名称“真情相约”,女,27岁,江苏,南京人,个性签名:“本人葛晴28岁身材苗条皮肤白皙,风情万种,寻有缘男士共孕,联系手机15260343911,条件满意速汇80万作为定金。”其通过手机与被害人张永金联系的过程,并要求张永金于4月13日、14日要求往周某某尾号为8477、8847的银行账户汇钱。 8.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曹才波委托其亲属曹细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其与其哥哥曹才波在福建石狮市打工,工作收入不高,之前跟别人学过这个诈骗的事情。利用“重金求子”的方式骗钱的,重金求子就是登报纸,谎称自己是香港富商,因为妻子无法生育,为继承千万家产,现愿花重金聘请一名健康的女子帮其生一名子女,事成之后酬谢50万元现金,并留下联系方式。其哥哥曹才波也是干“重金求子”这种事情的,具体怎么诈骗的其不清楚。 10.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时的一天晚上7点多,用手机QQ聊天时搜索到了一个昵称叫“真情相约”的,个性签名中写着:本人葛晴,28岁,身材苗条,皮肤白皙,风情万种,寻有缘男士共孕,联系手机15260343911,条件满意,速汇80万定金。其看到这些后就与她聊天,开始聊的是关于生孩子这方面的,断断续续聊了大概一天后,第二天午饭后,其就给15260343911这个号打电话。电话接通后,是个女的接的,这个女的直接说她是葛晴,想求子,她丈夫因为意外不能生育,事成之后她愿意支付80万元人民币。她还问其年龄和职业。其称自己57岁,是个农民。之后其就与葛晴聊开了。直到4月13日上午10点多,葛晴给其发过来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助理,周某某,邮政银行卡号6210983000102798477。过后又给其发过来周某某的电话号18350580499。发过短信没多久,葛晴就给其打电话说在新密见面,让其先付300元钱的订金,见面后把钱退还。其当时说没有钱,先付200元。后其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账号为6210983000102798477汇了200元钱。汇过200元钱后,周某某就通过打电话以各种理由问其要钱(见面礼、葛晴父母去台湾上香求子、给其和葛晴买保险、买衣服等等各种理由),其陆陆续续给他一共汇了241000元钱。2014年4月28日)周某某又开始问其要钱,其就感觉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其是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河南农村信用社两个银行给周某某汇钱和转账的。户名周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10983000102798477,河南农村信用社的账号是6224527011003248847。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米村邮政储蓄银行)给周某某汇款80000元,在新密市北环路给周某某汇款20000元,通过河南农村信用社给周某某汇了116000元,一共给周某某汇了234000元钱。“真情相约”(葛晴)的QQ号是2900047918,其QQ是2918521810,密码是15188360,周某某电话是18350580499,葛晴的电话是15260343911。其没有与周某某、葛晴见过,只是电话联系,电话号码上显示周某某、葛晴都是福建泉州的,银行汇款后,账户上显示开户行是在江苏省。其中国邮政银行银行卡账号是6217944910001229832,农村信用社的卡号是:622991100501156301,都是其名字,还有一张邮政银行的银行卡号是:6221884916001003817,户名是邢顺平。每次都是对方主动跟其打电话,平均一天一个电话,找理由让其给她汇钱,“葛晴”的女人,她说她是福建泉州的,其听她的口音是南方口音,另一个是一名叫周某某的男子,自称是“葛晴”的律师,也是南方口音。 11.被告人曹才波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其一个老表对其说,干“重金求子”可以赚钱,而且要比打工赚钱快,其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开始买了四台笔记本电脑、申请了二十多个QQ号码,买了两张手机卡,两部手机。其于2014年3月份至2014年4月27日,在其QQ号(2900047918,昵称叫“真情相约”)里用“重金求子”的方法诈骗河南郑州一个姓张的现金20万多元。“重金求子”是谎称自己嫁给了香港的富豪,年轻貌美,现因丈夫出车祸失去生育功能,现在回大陆探亲,经我们夫妻双方协商,现愿重金聘请一名健康男子帮助怀孕,事成之后酬金80万元,并留下手机号码15260343911。在QQ资料上发布的“重金求子”的信息是谎称的,其想通过这种方式骗钱花。一直到2014年3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姓张的人加其QQ,接着其跟姓张的聊天,其称自己叫葛晴,QQ空间里面的照片也是在电脑上下载的一张漂亮的女孩照片。其冒充女孩骗他说其丈夫是富豪,自己年轻貌美,丈夫因出车祸没有生育能力,其想让他帮生个孩子,事成之后给他80万元。二人先在QQ上聊天,后又相互打电话聊天,老张给其打电话的时候,其用的是一个变声电话给姓张的聊天,就是把其的声音变成一个女孩的声音,老张就相信了。聊天的内容还是以上骗他的内容。其得到姓张的信任之后,就开始以给姓张的汇80万钱,银行要收1%的个人所得税,要老张给其汇款8000元,其就通过手机短信给老张发了一个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账号其记不清了,户名是周某某。其给姓张的发过信息后,姓张的男子给其打电话问周某某是谁?其就用变声电话冒充葛晴对姓张的说:“周某某是其律师”。当时其发的还有周某某的手机号,后来老张就给汇了8000元钱,其就到银行把钱取出来放到我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租房处,后来其又以需要体检费、见面礼、公证费、去台湾上香求子、买衣服、买保险等各种名义,先后让老张给其汇了20多万元钱。其用这些钱买了一辆车,白色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车号闽CA523U,其他的钱花了。车是其在泉州市买的,车价16万元,连同税、交强险和其他费用共18.4万多元。骗老张的这些钱其都是在石狮市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的自动取款机取得款。其把取款用的银行卡扔到余干县的一条河里去了,卡号记不清了,户名是周某某。冒充女子和律师给老张打电话用的手机卡都在其手机里面,冒充女子的手机卡在蓝色的那部手机里,冒充律师的手机卡在那部黑色的三星手机里。老张,男,50岁左右,是河南省郑州市人。其用的笔记本电脑共四台,其中有三台是联想牌的,一台是COMPAC牌的。其假装女孩给老张打电话用了一部变音手机,手机是蓝色的。其假装律师给老张打电话用的是黑色的三星手机。取款用的农行卡是其花800元钱买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才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才波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才波委托其亲属曹细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23.4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收到条及谅解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曹才波所犯诈骗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曹才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才波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才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二、对被告人曹才波使用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韩军营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