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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泽恒,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苗保平,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申志勇,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文,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白晓瑞,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瑞芳,女,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继军,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索亮亮,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猷军,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卫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方涛,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艳玲,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田宏远,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曹飞,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双平,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范雪萍,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魏远,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俊伟,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姜震,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德蓉,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建明,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建华,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啸,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文民,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辛欣,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玉凤,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69年11月1O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7)安文证经字第0883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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