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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贺文清,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文堂,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路安兴,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富,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保红,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大平,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85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文清、贺文堂、路安兴、李文富、李剑锋、朱保红、李大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文清、贺文堂、路安兴、李文富、李剑锋、朱保红、李大平在金融机构存款30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0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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