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06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2014年12月9日9时50分许,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豫BYL619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民权县程庄镇中岗村南北公路时与申请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赵某某受伤、车辆轻程度损坏。申请人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BYL61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某某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BYL61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BYL61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红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