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梁冰涛、李克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冰涛。 被执行人李克峰。 申请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冰涛、李克峰追偿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冰涛。
被执行人李克峰。
申请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冰涛、李克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柘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冰涛、李克峰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柘执字第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