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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恒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7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国恒,男,1974年3月3日出生。 辩护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7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国恒,男,1974年3月3日出生。
辩护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恒及其辩护人樊显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吴国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时风牌低速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X031线4km+4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张根兆无证醉酒驾驶的无牌照豪爵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根兆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国恒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国恒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根兆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国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国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国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国恒到案后主动坦白案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吴国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时风牌低速三轮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X031线4km+4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根兆无证醉酒驾驶的无牌照豪爵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根兆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国恒驾车逃逸。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国恒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根兆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国恒与被害人张根兆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吴国恒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吴国恒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吴国恒无犯罪前科。
(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吴国恒到案经过一份
证明民警通过调查监控、走访证人查明事故原因并找到被告人吴国恒的事实。
(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二份
证实被告人吴国恒系无证驾驶。
证实被害人张根兆系无证驾驶。
(5)赔偿协议、收条
证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国恒与被害人张根兆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的事实。
(6)谅解书
证实被告人吴国恒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勘验、检查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当时事故现场的情况,包括死者张根兆受伤部位及张根兆所驾驶摩托车被撞部位照片。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4)01571号血醇鉴定报告
证实送检的被害人张根兆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02mg/100ml。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证明被害人张根兆因头部受到钝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衰竭死亡的事实。
(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4)第FC5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被告人吴国恒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根兆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3、证人证言
(1)证人谷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6日晚上9点多,我驾驶我的三轮车(后面的车厢里面装的铁壳子板),跟吴国恒(他也驾驶三轮车后面车厢也装着铁壳子板子),“周五”(他骑的是两轮摩托车),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他自己也骑着两轮摩托车)一起从小寨的工地出发,到“周五”的厂里卸完铁壳子板后再回家,我们一行四人沿着小寨的路自北向南行驶,大概走到小寨西边加油站南边有个1里地左右,我看见我前方100米左右的位置,迎面过来个摩托车,当时吴国恒驾驶三轮车好像挂到迎面过来的摩托上的人,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但是摩托车没有倒,歪歪扭扭的朝我过来,我就赶紧往左打方向想躲过去,当我躲到路东边的时候,那个摩托车的前轮撞到我驾驶的三轮车的前轮右侧护板上,我就赶紧停下来,“周五”听见我撞到摩托车的声音后,他就拐回来看我怎么回事,我下来后没有见骑摩托车的人,“周五”就喊着我说“走,走,赶紧走”,我说报警不报警,“周五”也不知道听没听见,继续催我赶紧走,我就听了他的话,赶紧上车继续往前走,当时“周五”也骑着他的摩托车往前走,我又往前走有大概八九十米远,我看见路德东边有一个人躺在地上,当时我心里又慌又害怕,也没有停下来看,继续往前走,又往前走六七十米,我看见在我前边走的吴国恒的三轮车停在路边,吴国恒的三轮车后面拉的铁壳子板块掉下来了,吴国恒跟“周五”还有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帮忙将铁壳子扶好后,他们三个人就又开车走,当时我还一直跟在他们后边走,后来我们四人一起到“周五”的厂里。“周五”说你们赶紧吧车上的东西卸下来,卸完后赶紧开车回家,我回去看看。卸完东西后,我跟吴国恒各自开着各自的车出了“周五”的厂子往南有个二三里地门卫跟吴国恒心里害怕也不敢走就停了下来,等“周五”的消息。等了大概有一个多小时,“周五”给吴国恒打电话说没事,你们回去吧。这后来我才放心,我跟吴国恒就各自回家了。当晚,那个我不认识的人骑着两轮摩托车在最前面走,接着是吴国恒驾驶三轮车拉着铁壳子,后面是“周五”骑着两轮摩托车,最后面是我。吴国恒驾驶的三轮车后面装的铁壳子板挂到迎面摩托车上的人,吴国恒应该知道挂到人。吴国恒挂到人后没有停下来,又往前走有一段后,吴国恒停下来整理后面装的铁壳子板,他的车厢太短装不下铁壳子板,于是就将铁壳子板斜着装,他的铁壳子板两头都超出车身了。当时“周五”让我赶紧走,我当时又慌又害怕的,就听他的了。
(2)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6日晚21时许,我驾驶我的弯梁摩托车,还有石桥街杨庄的一个叫武某某的骑着他的摩托车,还有一个老井村叫“三”的和郭岗村叫“老表”的,他们俩每人都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车,我们四个从吉庄村工地上干完活沿小寨到麒麟湖的路上一起回家,两辆三轮车都载着修路用的钢模,有四米的,也有三米的。郭岗村叫“老表”的三轮车是自右前左后角装的,“三”是顺着装的,郭岗村叫“老表”的三轮车在前行驶,其次不知道是武某某还是三在他后面,我在最后面,当时我在“三”的三轮车后面,恍惚看到摩托车灯光来回扫,本来再道路右边行驶的“三”的孙轮船向左让,然后就听见撞击声,等我到他前时,我就看到“三”的车已经熄火,他车前还有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上,“三”已经下车在沟边和车前寻找人,没有找到就发动车走了,我也跟着走了。后来在卸料时问“三”怎么回事,他说那辆摩托车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上来了,也没有找到人。当时老表的三轮车在前面行驶,直到家卸料我才见到。我没有发现他车、货有什么异常,表情也没有异常,什么也没给我说。我才知道“三”叫谷某某,老表叫吴国恒。当天晚上事故发生后我返回现场了,“三”说让我看一下。2014年10月7日我从现场过,吴国恒给我打电话问我人咋样,我说没有见摩托车也没有见人,他说他昨晚碰到人了,让我别吭声。
(3)证人武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6日晚21时许,我驾驶我的豪爵摩托车,还有周五骑着他的摩托车,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两个,他们俩每人都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车,我们四个人从吉庄村工地干完活一起回家。还没到五里庄街北时我就走到了前面,然后就到了周五家里卸货后回家了。前面行驶的三轮是右前左后斜着装的,后面的三轮是顺着装的。卸料时我在三轮后面,就听见两个骑三轮的在说:砰了,砰了,意思就说是坏了,坏了。然后听见那个个子低,肤色黑的好像说过撞着什么摩托车了,后来别的就没听见啥了,还没卸完壳子,周五就出去了,也不知道去哪,也没有说,后来我就回家了。
(4)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6日21时许,我驾驶面包车从石桥会小寨,当走到五里庄街快1公里时,我发现道路左侧趴着个人,满脸是血,我就掏出手机准备报警,还没掏出来,就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我就拨打110报警了,从现场到派出所没有发现其他车辆和人员。
4、被告人吴国恒供述
我是2014年10月3号开始跟着蒲山镇陈家港村的五哥在吉庄旁边修路拉料,2014年10月6日晚上干的晚一些,天黑后又干了一段时间才干完,然后我们几个干活的在工地吃饭,吃完饭以后,我们几个人开始装修路用的钢模,我的农用三轮车装有15根钢模,我是把这些钢模斜着平放在我的车斗上的。装好后,我们一行四个人往周五哥家中会,去他住的陈家港村卸钢模,还有一辆农用三轮车是齐岗村一个叫“三儿”的开着,也拉有几根钢模,还有五哥跟另外一个人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往陈家港回,从工地走的时候,我驾驶我的农用三轮车在前面走,三儿驾驶他的农用车在我后面跟着,五哥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驾驶摩托车在我和三的后面走,过来小寨街后,我不认识那个男的驾驶摩托车超过了我的车在前面走,我驾驶车辆在后面走,我车行驶在道路的右侧,开着大灯,车速不是很高,快到前面那个土坡带右拐弯的地方时,我看见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速度很高,大灯也很亮,这辆摩托车可到跟前了,我听见我左后方“哐嗵”一声响,我车上拉的钢模震动了一下,因为当时拉钢模的时候我车上的钢模是斜着装的,在我车厢的左后角处伸出来有一段,开着车的时候我也比较注意,有异常的时候我也知道,我当时判断这辆摩托车是碰到我拉的钢模上了。我当时想着没事,就加油上去坡,在前面驾驶摩托车的我不认识的男的掉头回过来,驾驶摩托车绕到我车的后面看了一下,他对我说:你车碰住摩托了。我说:你不表我吧。这时,五哥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过来,超过我的车后,我看见五哥左手杨了一下,接着驾驶摩托车往前走,我就跟着也往前走,我们往前走有一段后,五哥驾驶摩托车减下速,我跟上来,两车并膀的时候,我问五哥:五哥,咋了?五哥说:你车碰着家了,快些。他就骑着摩托车往前走,我就驾驶我的农用三轮车跟着,到了陈家港五哥的哥开的保温材料厂,我们停下车后,三儿和我不认识那个男的都下来车,三儿对我说:人碰的不轻。还手指尖并在一起,表示人估计是不行了,我当时吓很,那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也说:碰住人了啊。五哥说:我骑摩托去看看,你们在厂里等着。过了一会,五哥驾驶摩托车回来了,五哥对我们说:警察已经在哪里了,我和三儿从保温材料厂出来后,三儿对我说:我的车只碰住摩托了,我没有碰住人。我才知道三儿的车碰住摩托车了,我没有驾驶证,我的农用三轮车没有办理牌照。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吴国恒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国恒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国恒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国恒到案后主动坦白案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吴国恒的犯罪性质、逃逸、赔偿情况、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国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邢 莉
审 判 员  蔡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兰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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