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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9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9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宜阳县居民陈一某的红色大阳牌DY90-K摩托车被盗,1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在洛宁县某某乡某某村公路边,以1000元的低价从一陌生男子手中收购该车自用。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04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涉案车辆已发还受害人陈一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陈一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黄某某、魏某某、陈二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破案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涉案车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缴发还受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