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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小霞与徐玉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茹某某,女,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茹某某,女,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
原告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4月举行结婚仪式,6月2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6年2月15日生育男孩徐某某。因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被告不但好逸恶劳,而且性情暴躁,除了对原告有言语侮辱外,还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在原告怀孕后,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身心的遭受折磨。在原告生育孩子三个月后,被告非但不思赚钱养家,仍然向原告索要钱财,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原告忍辱负重,依然含辛茹苦的撑起养家的重担。因多年的艰辛生活,导致原告落下胆囊炎、胃炎的疾病,有病就医,在被告眼中原告却变成了挥霍钱财的罪人,2014年9月17日,看到原告因病就医,恼羞成怒的被告,再次向原告及其母亲实施暴力,幸亏公安民警及时赶到,被告才收敛了自己的行为。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早点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现原告诉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4年6月21日,原告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在渑池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15日生育男孩徐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男孩,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若双方相互尊重,能够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能共同生活,现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原告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