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蔡二环,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王伟宏,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二环与被告王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伟宏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二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