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蔡二环与王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蔡二环,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王伟宏,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二环与被告王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伟宏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蔡二环,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王伟宏,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二环与被告王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伟宏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二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