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天增,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天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原告、被告双方都是再婚且年龄都较大,婚后常为各自前边的子女和一些琐事生气,原告年老多病多次到医院治病,被告也从来不到医院看望及照顾。自前年8月份,被告去郑州其儿子处,原告又多次住院治病,被告确是音信全无,原告再婚本想可以双方能够相互照顾,可是被告根本不和原告生活在一起,这样的婚姻是有名无实。无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独树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一份; (4)陈清坡、陈群英、吕天兰的当庭证言。 被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确定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且年龄都较大,婚后感情一般,自2012年起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期间没有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贺某在家庭生活中,因为琐事生气后离家出走,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判令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